“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知识考点所属章节为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以下是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的知识点介绍、考试真题及考点解析:
知识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
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这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不动产: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面积、体积、价款比例收取。
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规定或约定外;未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
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核心)
用益物权(对别人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期:耕地:30 年;草地:30-50 年;林地:30-70 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
设立: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可分别设立,且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出让(有偿有期限)或者划拨(无偿无期限)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需要:1.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2.地上附着物并处分;3.办理变更登记
续期: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续期费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改变用途: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注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设立: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居住权
设立:自登记时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无偿设立,另有约定除外
流转: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出租,另有约定可出租
消灭: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应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
概念:指为了使用自己不动产(需役地人)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人) 的权利。
设立:应采用书面合同,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转让:
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另约定除外。不得单独抵押,实现抵押权时,一并转让。
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期限: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在该地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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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4 地1 居住,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耕30 草30-50 林30-70;
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国有土地设立;空间上可分别设立;登记时设立;住宅自动续期;房地不分离
居住权:书面、无偿、登记,仅限本人使用
地役权:书面、合同生效、期限约定、权地不分离
担保物权
一张表格看懂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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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 可以抵押的除外; (3)教育、医疗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设施; (4)有争议的财产; (5)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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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1】动产物权、所有权和质权交付时设立; 【注意2】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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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有约定按约定,抵押权不影响。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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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1)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 (2)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放弃】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 【变更】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 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质权:转移动产或权利的占有
动产质权:自交付质押物时设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除外。
权利质权: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汇、本、支票;债券、存款单;仓、提单。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物权保护:
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所有民事争议解决的路径)。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返还原物;
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物权——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以上一建法规知识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来源于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的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考点真题
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 )时设立。
A.交付
B.抵押合同生效
C.登记
D.建筑物竣工验收
参考答案:C
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下列不适合作为质押财产的是( )。 。
A.汇票
B.仓单
C.建设用地
D.应收账款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记忆:质押(钱、票、财产) 抵押(不动产、动产)
以上是一建法规知识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部分考试真题及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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