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时间知识点总结有哪些?时间相关知识点在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中还是比较多的,也是备考二级建造师考试的同学比较困扰的知识点。本文结合二级建造师教材为大家整理了二建法规时间知识点总结,帮助同学们高效备考。
一、营利法人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专利权
发明:20年,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10年,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15年,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
四、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无论一般或连带,都按6 个月计算,起点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责任结束时间: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七、施工许可证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施工许可证:
(1)延期施工规定;①、自领证之日起3 个月内开工;②、可以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③、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中止施工规定;①、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维护现场;②、停工<1 年,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③、中止施工≥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撤回,重新领取)
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八、建造师注册的规定
注册类型 | 相关规定 |
初始注册 |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
变更注册 | 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即剩余年限) |
九、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时限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 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 3 年。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十、开工日期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十一、竣工日期
1.对竣工日期无争议: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2.对竣工时间争议的司法解释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的,可以认定约定期限为 42 日)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十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递进关系】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十三、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十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十六、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十七、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限 3 个月。
十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3)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无原因离职、不胜任工作、违法乱纪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九、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二)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二)劳动报酬和试用期(X) | 试用期期限(Y) |
X<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3个月≤X<1年 | Y≤1个月 |
1年≤X<3年 | Y≤2个月 |
X≥3年 | Y≤6个月 |
无固定期限 | Y≤6个月 |
二十、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预告解除:无原因;①试用期内提前 3 日(书面,口头)②试用期满提前 30 日,书面形式。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预告解除:提前30 日通知或支付 1 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二十一、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十二、三个证书
有限期 | 申请延续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3年 | 3个月 |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 5年 | 3个月 |
建造师注册证书 | 3年 | 30日 |
二十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十五、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十六、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 3 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中止(暂停,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诉讼时效中断(归零,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十七、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十八、法院判决执行程序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 2 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九、仲裁调解
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①制作调解书;签收生效,拒绝签收,及时裁决。
②制作裁决书:作出之日生效。
三十、0小时(立即)
(1)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主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5)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人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6)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7)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9)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11)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1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5)监测危大工程时发现异常,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16)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7)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1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9)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20)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4)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5)行政强制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6)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28)《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即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29)仲裁裁决和诉讼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0)对开标有异议的要求开标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
三十一、1小时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2)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十二、2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十三、2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十四、3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曰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三十五、8小时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三十六、24小时/1日
(1)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2)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6)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7)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48小时/2日
(1)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6)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三十七、72小时/3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6)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三十八、3个月/90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
(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4)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5)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6)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接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在保证延期申请的前提下,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8)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9)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0)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11)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1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1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九、50年
著作权保护期①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后50年。②法人:发表之日起50年。